(2017)云092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春娟与被执行人杨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娟,杨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1执16号申请执行人刘春娟,女,汉族,生于1966年1月29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被执行人杨桃,男,汉族,生于1984年8月20日,云南省昭通市人,住昭通市。申请执行人刘春娟与被执行人杨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云0921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杨桃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刘春娟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桃下落不明,联系不上,银行卡查无存款,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7)云0921执1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源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红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