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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刑终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朱文龙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终269号抗诉机关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朱文龙,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于青海省平安县,汉族,小学文化,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青海分公司驾驶员,住本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被湟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1月8日,经湟源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审理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文龙交通肇事一案,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2017)青0123刑初7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17)青0123刑初7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郭明礼审判员赵丽艳审判员吕勇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马莉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