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与朱爱英、杨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朱爱英,杨鹏飞,杨朋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0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住鲁山县鲁阳路人民路中段负责人:上官宪杰,行长被告:朱爱英,男,1959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告杨鹏飞,男,1985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告:杨朋军,男,198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鲁山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与被告朱爱英、杨鹏飞、杨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晓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