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7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谷培元与被告李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培元,李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7民初369号原告谷培元,男,1950年8月9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石门镇乱柴沟村村民。被告李军,男,36岁,汉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人,现住址不详。原告谷培元与被告李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李军的准确住址,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仍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提供。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李军的准确住址、身份证号码,依法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谷培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江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东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