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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商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商初字第169-3号原告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法定代表人李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镇政府。法定代表人吴晓丽,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丽鑫,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46900元,由原告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志勇审 判 员  李 珂人民陪审员  谷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