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执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汪宇与于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宇,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1077号申请执行人汪宇,女,1985年8月27日出生,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于锋,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现住瓦房店市。汪宇与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瓦民初字第24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宇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韩懿卓执行员 那荣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思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