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5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吴春兰与侯月生、李云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兰,侯月生,李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5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春兰,女,汉族,1972年6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侯月生,男,侗族,1963年8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李云花,女,汉族,1965年8月17日出生。吴春兰与侯月生、李云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怀鹤民三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侯月生、李云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清偿吴春兰的工资欠款40000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从2014年4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并由侯月生李云花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吴春兰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2016年5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玉权审 判 员 银 燕代理审判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文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