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8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张继祖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张继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8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张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继祖,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回族。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张继祖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欠款55682.07元及诉讼费1438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房产1套、车辆1台。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金额为欠款55682.07元及诉讼费143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世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