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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执恢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保税区森锋木饰厂、大连森泰保卫材料有限公司、赵国生、程秀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银行有限公司,大连保税区森锋木饰厂,大连森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赵国生,程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恢87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占维,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保税区森锋木饰厂。投资人赵国生。被执行人大连森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生。被执行人赵国生。被执行人程秀玲。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大连保税区森锋木饰厂、大连森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赵国生、程秀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中民初字2081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如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毅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