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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5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林兴福与被执行人成忠波、张万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兴福,成忠波,张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738号申请执行人林兴福,男,汉族,1963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成忠波,男,汉族,1975年11月28日,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张万勇,男,汉族,1976年6月28日,住四川省安县。申请执行人林兴福与被执行人成忠波、张万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人林兴福与成忠波达成执行和解,当即履行20000元。被执行人张万勇,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林兴福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825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