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31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缪正龙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正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331刑初59号公诉机关禄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正龙,男,1996年12月3日生,云南省泸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自治州泸西县。因涉嫌抢劫于2017年1月14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禄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禄丰县看守所。禄丰县人民检察院以禄检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正龙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禄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正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禄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缪正龙在禄丰县碧城镇樊厂村委会小马关营村水泥路与通往冯某1家道路的岔口,看到妇女冯某2、冯某1走在前面,遂拿出一把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上前一手勒住冯某1脖子,一手用刀抵住冯某1后背,并让其交出钱财,因遭到被害人的反抗和冯某2的大声呵斥,被告人缪正龙刺伤冯某1后背后逃离现场,后在村民的围堵下将缪正龙抓获归案,冯某1及时入院后诊断为右腰部开放性外伤。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明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缪正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正龙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并致人受伤,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缪正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缪正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缪正龙在禄丰县碧城镇樊厂村委会小马关营村水泥路与通往冯某1家道路的岔口,看到妇女冯某2、冯某1走在前面,遂拿出一把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上前一手勒住冯某1脖子,一手用刀抵住冯某1后背,并让其交出钱财,因遭到被害人的反抗和冯某2的大声呵斥,被告人缪正龙刺伤冯某1后背后逃离现场,后在村民的围堵下将缪正龙抓获归案,冯某1及时入院后诊断为右腰部开放性外伤。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明材料予以证实;1、110指令情况记录、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于王某3的报案。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缪正龙作案后被村民抓获,无自动投案情节。3、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缪正龙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缪正龙抢劫时使用的折叠刀子和冯某1被抢劫时所背挎包的概貌特征。5、辨认作案工具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1月14日民警将村民抓获被告人缪正龙时查获的一把折叠刀交缪正龙辨认,缪正龙确认该折叠刀就是其1月13日晚实施抢劫时使用的刀子,民警对该把折叠刀进行了扣押。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禄丰县碧城镇樊厂村委会小马关营村,中心现场位于水泥道路与通往冯某1家道路的岔口。7、被害人冯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月13日19时许,其和姐姐冯翠芬一前一后走到樊厂村委会上面的村道上时,有一青年男子从村子的岔路里面出来和她们同向走着,快到其家岔路口时,冯某2走到其前面,其弯进岔路口才走了几步,突然就被那个男子从其身后用手臂将其脖子勒着,背部也被东西抵着,其就大叫起来,其姐听到就转身骂勒着其的那男子,那男子就放开其跑了,其感觉背上有些凉,用手摸发现是血,回家查看后背上有一个伤口。那男子勒着其时向其说了一句话,但其没有听清楚具体内容。其回到家将遇到的情况向丈夫王某2说后,王某2和王某1等人在村子里抓着了那个男子。冯某1从照片中辨认出对其实施抢劫,用刀戳伤其的男子是被告人缪正龙。8、冯某1伤情照片、病情证明书、申请,证实被害人冯某1的伤情为右腰部开放性外伤(右侧腋后线10厘米处,胸第12肋上方可见2厘米开放性伤口),经治疗后伤口已愈合,冯某1申请不做伤情鉴定。9、冯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月13日19时许,其和妹子冯某1从昆明打工回来,走在上,冯某1背着一个青白色的挎包,还用一个红色的布袋拎着一包衣服。一开始进入路口,其走在冯某1后面二、三米,当时看到有一个年轻男子在路的另一侧和她们同向走着,走到其家岔路口,其走在了冯某1的前面,突然听见冯某1大叫了一声,其转过头,看到之前走在路另一侧的年轻男子用左手勒着冯某1的脖子,其见状就骂那个男子,那个男子就向水口村方向跑了,冯某1用手摸后背后发现手上有血,就赶回家把那个年轻男子的特征告诉王某2,王某2就追出去了,之后其查看冯某1的伤,伤口在脊背中部的左侧,宽度有一公分左右,还在不停的流血,晚上20时左右,王某2回来说人找到了,叫其出去看一下,其出去看后王某2他们找着的那个人就是之前勒着冯某1脖子的男子,其听王某2他们说那个男子身上还掉出来一把小刀,之后就有人报警了,过一会警察就到了。并证实那男子勒着冯某1的脖子时讲了一句话,但具体讲什么其没有听见。冯某2从照片中辨认出勒着冯某1脖子、用刀戳伤冯某1的年轻男子是被告人缪正龙。10、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3日晚19时许其妻冯某1和其姐冯某2到家后向其说了冯某1在家门口岔路上被一年轻男子用刀戳着背部,并说了那男子的特征,其就叫着王某1等村民去围堵抓获了该男子,该男子两次逃跑,又被他们追回来,在抓获该男子的过程中,从其身上查获了一把长约10厘米左右的银白色折叠小刀。11、王某3的证言,证实当晚其送冯某1去医院,出门遇到王某1、王某4等人带着一个外地年轻男子,那男子逃跑又被王某2他们追回来,王某2他们用皮带将其绑好把他抬起来时从他身上掉下来一把银白色的小刀,王某1将刀捡起来,他们把那个男子带到冯某1家岔路口下面的水泥路上,其看到那个男子头上流血,那男子的伤是如何造成的其不清楚。12、王某5、王某4、王某1的证言,证实他们得知被告人用刀戳伤冯某1后跑掉的事后,与王某2等人围堵抓着被告人,被告人趁他们不注意逃跑,在抓获被告人过程中从被告人身上查获了一把十多公分长的银色折叠刀,当晚警察到现场时王某1将该刀交给了警察。并证实在抓被告人的过程中,因被告人两次逃跑,被村民打伤。13、被告人缪正龙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1月13日晚天快黑的时候,其走在碧城一个不知名村子的一条水泥路岔路口时,看到两个女人在其前面一前一后的走着,其想抢点钱用,就跟在她们后面,其看到走在后面的那个女的提着一个包包,就想去抢那个女的,那两个女人转进岔路口时,其将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拿出来打开拿在手里,就冲过去从背后用左手扶着提包包那个妇女的左肩膀,右手用刀顶在她脊背上说“拿钱来”,那个女人被吓着后就叫了一声,腰突然弯下,刀就戳进了她脊背,其戳着人后很害怕,就往公路对面的方向跑,未找到路又折回来,就被几个村民抓着,其逃跑被村民打伤躺在地上,过一会警察和救护车来到,其被送到当地医院接受治疗,第二天早上被传唤到派出所。其用于抢劫的是一把10厘米左右的银色金属折叠小刀,在被村民打的过程中从身上掉下后被村民捡走了,其没有从那名女人身上抢到任何东西。经被告人缪正龙辨认,水泥路与通往冯某1家道路的岔口是其实施抢劫的地方。上述证明材料经质证,被告人缪正龙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对上述证据的效力及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正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缪正龙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缪正龙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缪正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缪正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所具有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缪正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犯罪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跃明审 判 员 袁家云人民陪审员 游天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