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行终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鹤壁市房产管理中心、鹤壁市山城区长风中路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鹤壁市房产管理中心,鹤壁市山城区长风中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6行终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房产管理中心,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小莉,该中心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山城区长风中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朝阳街东段。负责人:李振军,该办事处主任。上诉人鹤壁市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房产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山城区长风中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长风中路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2016年9月18日,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602行初13号行政裁定,市房产中心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12月22日,本院作出(2016)豫06行终119号行政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鹤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2017年3月15日,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602行初3号行政裁定,市房产中心仍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2017年5月15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鹤壁市山城区奔流街东段6#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鹤壁市房地产管理处(现为鹤壁市房产管理中心),产权证号为021719,该房产为直管公房,使用性质住宅(出租)。该房屋部分出租,部分转让,转让的房屋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市房产中心认可转让事实。长风中路办事处与现房屋使用人签订了《沿街危旧房屋改造拆迁协议书》。另查明,长风中路办事处系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被告鹤壁市山城区长风中路街道办事处作为派出机关,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经依法告知当事人变更,当事人拒绝变更,应裁定驳回起诉。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鹤壁市房产管理中心的起诉。市房产中心上诉称:长风中路办事处是本案适格被告,请求二审法院裁撤原裁定,指令鹤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属于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长风中路办事处与实际使用人签署沿街危旧房屋改造拆迁协议,作出了行政行为,为本案适格被告。故市房产中心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17)豫0602行初3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长付审 判 员 窦建文代理审判员 王莹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艳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