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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跃与被执行人吕艳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跃,吕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王跃,男,1980年12月28日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青堆子镇王家村531号,身份证号210782198012281419。被执行人:吕艳伟,男,1977年7月14日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青堆子镇王家村村,身份证号210782197707141418。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镇市人民法院(2015)北青民初字第02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卜义利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