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1521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李继珍、梅霞等与卢金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珍,梅霞,梅艳,梅宝虎,卢金托,周口市金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秦建杰,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521民初598号原告:李继珍,女,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系梅玉勇之妻,住罗山县。原告:梅霞,女,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原告:梅艳,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原告:梅宝虎,男,199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被告:卢金托,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周口市金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明珠花园东侧。法定代表人:郭利然,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地址:河南省周口市中州路69号。法定代表人:王向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秦建杰,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96号。法定代表人:田怡,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珍、梅霞、梅艳、梅宝虎与被告卢金托、周口市金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秦建杰、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继珍于2018年5月18日以被告卢金托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刑事立案,本案的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申请中止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结果应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丁文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