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徐勇洋与张教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勇洋,张教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徐勇洋,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张教存,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徐勇洋与被执行人张教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陕0724民初2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教存给付劳务工资50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教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6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教存已交纳执行款50000元及申请执行费650元,该执行款已由申请执行人徐勇洋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陕0724民初2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祝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一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