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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5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宋光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宋光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59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30号协力苑1栋2单元3楼2号。法定代表人:李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志远,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捷,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光平,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四川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四川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0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00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4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侯文飞审判员  仇 静审判员  史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