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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马良进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良进,何景碧,赵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8执116号申请执行人马良进,男。被执行人何景碧,女。被执行人赵永涛,男,系何景碧之子。申请执行人马良进与被执行人赵先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陕0728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先明未予履行偿还义务,权利人马良进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先明偿还借款7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先明已于2016年12月8日死亡。申请执行人马良进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赵先明之妻何景碧、之子赵永涛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变更第三人何景碧、赵永涛为本案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马良进履行偿还借款74000元的义务。后申请执行人马良进以与被执行人何景碧、赵永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综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之行为是对其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该案应裁定终结执行,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8执1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璞审判员 周秦汉审判员 贺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