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丽华与何红兵、温勇青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华,何红兵,温勇青,永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611号原告张丽华,男,汉族,1980年12月10日生,江西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委托代理人张颖,新余市金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红兵,男,汉族,1971年8月23日生,江西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告温勇青,男,汉族,1984年2月4日生,江西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告永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高新区梅园小区。法定代表人章永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华(下称原告)诉被告何红兵、温勇青(下称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6元,减半收取1013元,由原告张丽华承担。审判长 李永刚审判员 管东长审判员 袁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彦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