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3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巫相红与耿玉海、赵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相红,耿玉海,赵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041号原告巫相红,女,1971年2月3日生,汉族。被告耿玉海,男,1978年8月10日生,汉族。被告:赵艳丽,女,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原告巫相红与被告耿玉海、赵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巫相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元,退还原告巫相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曙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