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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巫相红与耿玉海、赵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相红,耿玉海,赵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041号原告巫相红,女,1971年2月3日生,汉族。被告耿玉海,男,1978年8月10日生,汉族。被告:赵艳丽,女,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原告巫相红与被告耿玉海、赵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巫相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元,退还原告巫相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曙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