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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3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雪梅与梁利宏、严结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梅,梁利宏,严结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3145号原告:李雪梅,女,194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昌,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利宏,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被告:严结全,女,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李雪梅与被告梁利宏、严结全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利宏、严结全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雪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700000元及利息1809000(计至2017年3月21日,以后顺延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两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6700000元整,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利息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为:年利率18%,利息每年结算一次,借款到期后两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清还本息。但在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两被告只向原告偿还了一年利息,剩余款项至今未还。本院向被告梁利宏、严结全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梁利宏、严结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利宏、严结全在诉讼过程中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梁利宏、严结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质证权和抗辩权。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相关,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原告诉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的借款是否合法真实;二、被告对案涉债务应否承担责任。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分析如下:一、案涉的借款是否合法真实。在诉讼中,原告提供了《借款合同》及银行转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原告已依约向两被告借出款项。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没有答辩,也没有提出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上占有优势,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二、两被告的责任。1.关于借款本金。《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通过银行转帐给被告严结全,向两被告借出了6700000元。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借款后没有归还过借款本金,且现无证据反映被告在借款后曾向原告归还本金。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尚还借款本金6700000元,合法有理,应予支持。2.关于利息。《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利息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为:年利率18%。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已偿还1年利息,据此利息计算为:从2015年9月22日起,计至欠款清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利宏、严结全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雪梅偿还借款本金67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从2015年9月22日起,计至欠款清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363元,由被告梁利宏、严结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岑文豪人民陪审员  黄 琰人民陪审员  刘 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