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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与高国营、高冰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高国营,高冰申,高国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1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住鲁山县鲁阳路人民路中段负责人:上官宪杰,行长被告:高国营,男,1958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告高冰申,男,1983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告:高国锋,男,1966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与被告高国营、高冰申、高国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晓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伟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