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孙江申请执行李小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江,李小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377号申请执行人孙江,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执行人李小美。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本院在执行孙江申请执行李小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2017)豫1723民初2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申请人自愿与被执行人李小美私下协商,现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3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舒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