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501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强与顾凌、贾庆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贾庆义,顾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501执28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汉族,1990年3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博乐市。被执行人:贾庆义,男,汉族,1962年11月6日出生,职工,住第五师八十三团。被执行人:顾凌,男,汉族,1972年4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五师八十三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强与被执行人贾庆义、顾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113445元,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40000元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鉴于和解期限大于执行期限。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件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0501民初3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