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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黑龙江萝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春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萝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120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萝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亚斌,男,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蒋玉江,男,汉族,萝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许春明,男性,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萝北县鹤北镇合顺木器加工厂经营者,住萝北县鹤北镇合顺木器加工厂。本院在执行黑龙江萝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春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许春明在工商、房产、车辆、银行等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萝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许春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许春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萝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许春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许春明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徐凤江审判员  陈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耿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