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辖终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西让与王娟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娟,陈西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娟,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西让,男,196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上诉人王娟因与被上诉人陈西让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2民初19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王娟上诉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8、11、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诉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蓝田,故原审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上诉人住所地在西安市××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签订合同,本案合同履行地不在新城区,也未选定新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上诉人所在地蓝田,故合同履行地在蓝田,由于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蓝田。原审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之民间借贷,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故本案应以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选择其住所地人民法院作为案件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以此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之理由系对法律规定条款的理解错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 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