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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海生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海生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30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城站路1号。法定代表人:高海恩,经理。被执行人:广西海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城站路122号。法定代表人:吴观广。申请执行人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海生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2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海生药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位于玉林市××号等两处房地产及小汽车若干辆属被执行人所有,但均已被公安机关查封在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2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伟林审判员  宁福松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滕红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