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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玉花与胡东洋、秦玉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花,胡东洋,秦玉杏,张和,肖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118号原告陈玉花,女,1958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告胡东洋,男,汉族,1963年4月9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告秦玉杏,女,农民,1966年6月4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告张和,男,农民,汉族,1969年3月18日生,住鲁山县。被告肖玉,女,汉族,农民,1971年4月20日生,住鲁山县。原告陈玉花与被告胡东洋、秦玉杏、张和、肖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陈玉花在本院依法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玉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晓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伟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