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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628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王文智与被执行人姜延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智,姜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628执32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智,男。被执行人:姜延龙,男。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智与被执行人姜延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628民初62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文智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3000元。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姜延龙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5月21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申请执行人王文智申请执行标的为73000元,除去已支付的5000元,剩余68000元,被执行人姜延龙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30000元,剩余38000元,姜延龙自愿于2018年8月11月前给10000元,2018年11月11日前给10000元,2019年2月11日前给10000元,2019年5月11日前给付8000元;二、对于本案执行费995元,由被执行人姜延龙承担。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王文智当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6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