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蒋广顺与毛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广顺,毛迎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252号原告蒋广顺,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毛迎春,男,1980年4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蒋广顺诉被告毛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蒋广顺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广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广顺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蒋广顺负担。审判员 朝鲁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