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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公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公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370号移送执行人:单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公芹,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执行移送的张公芹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千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