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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上海天下粮仓米业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上海天下粮仓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544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15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王爱平。被执行人上海天下粮仓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金锦梅。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天下粮仓米业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权利(查封期限至2019年7月14日),但该房地产无法实际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及车辆等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124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桑 斐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维峰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肖煜影审判员 桑 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