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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606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李会与张贵友、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张贵友,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606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李会,女,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张贵友,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张利,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桐柏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606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李会与张贵友、张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判决因被执行人提起上诉并未生效,申请执行人李会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606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乾向东执行员  袁本华执行员  乔朝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君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