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鄂0606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李会与张贵友、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张贵友,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606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李会,女,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张贵友,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张利,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桐柏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606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李会与张贵友、张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判决因被执行人提起上诉并未生效,申请执行人李会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606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乾向东执行员 袁本华执行员 乔朝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君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