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陈旭诉马成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旭,马成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739号申请执行人陈旭,男,汉族,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敖勒召其镇布拉格西街运管小区3栋2。被执行人马成祥,男,汉族,农民,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敖勒召其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旭与被执行人马成祥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内0623执739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序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