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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斯金水、黄吝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斯金水,黄吝根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2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斯金水,男,194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巧兰(儿媳),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平平,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吝根,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巧,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斯金水为与被上诉人黄吝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民初字第2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民初字第23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斯金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3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代理审判员  郑望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