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陈伯群与冯井生、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伯群,冯井生,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2335号原告:陈伯群,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冯井生,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张红,女,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陈伯群与被告冯井生、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冯井生、张红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冯井生、张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永祥审 判 员 邵延巧人民陪审员 曹春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晓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