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朝格巴图申请执行乌云哈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格巴图,乌云哈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805号申请执行人朝格巴图,男,蒙古族。被执行人乌云哈达,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朝格巴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乌云哈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拘留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 巴 雅尔审判员 乌敦 格 日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敖其尔呼雅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