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6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柴士荣与杨晓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士荣,杨晓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6289号原告:柴士荣,女,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杨晓红,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柴士荣诉被告杨晓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国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条件。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有效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柴士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国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瑞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