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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6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柴士荣与杨晓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士荣,杨晓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6289号原告:柴士荣,女,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杨晓红,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柴士荣诉被告杨晓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国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条件。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有效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柴士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国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瑞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