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执4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吴秀芬申请执行白丽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芬,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826执4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秀芬(又名吴凤),女,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执行人白丽,女,49岁,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本院在执行吴秀芬申请执行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已扣留被执行人白丽配偶李晔兵在杭锦后旗第三中学的工资,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润宾 审判员 王春林 审判员 陆全华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