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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执4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吴秀芬申请执行白丽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芬,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826执4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秀芬(又名吴凤),女,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执行人白丽,女,49岁,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本院在执行吴秀芬申请执行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已扣留被执行人白丽配偶李晔兵在杭锦后旗第三中学的工资,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润宾 审判员  王春林 审判员  陆全华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