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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云广与黄文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广,黄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81民初1188号原告:赵云广,男。被告:黄文明,男。原告赵云广诉被告黄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黄文明经本庭合法传唤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云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黄文明妻子孙淑敏(已死亡)生前因做生意需要于2016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有孙淑敏出具的借条一份。被告与孙淑敏系夫妻关系,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推迟还款。被告黄文明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火化证明一份,婚姻登记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对原告的此项请求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到期未还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债权,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庭审中查明被告黄文明与孙淑敏系夫妻关系,孙淑敏已死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文明不能证明孙淑敏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双方没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故依据之前法律规定,可以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文明应对此笔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关于利息,双方在借条中并未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利息起算可自原告向本院主张之日计算,即2017年3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文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云广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此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黄文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德和审 判 员  付宝国代理审判员  王殿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