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郝文奎与李志晓、尤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文奎,李志晓,尤梅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郝文奎,男。被执行人李志晓,男。被执行人尤梅梅,女。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志晓、尤梅梅与申请执行人郝文奎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志晓自愿于2017年2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郝文奎24000元,每月至少还1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宏斌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