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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郝文奎与李志晓、尤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文奎,李志晓,尤梅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郝文奎,男。被执行人李志晓,男。被执行人尤梅梅,女。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志晓、尤梅梅与申请执行人郝文奎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志晓自愿于2017年2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郝文奎24000元,每月至少还1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宏斌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