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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22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绥滨支行与关明奇、关海、张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绥滨支行,关明奇,关海,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22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绥滨支行。代表人兰保华,行长.被执行人关明奇,男,195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绥东镇新兴村。被执行人关海,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绥东镇新兴村。被执行人张峰,男,汉族,农民,住绥滨县绥东镇新兴村。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绥滨支行与被执行人人关海、关明奇、张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绥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绥东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绥东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任延青审判员 : 王 霞审判员 :张东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 白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