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3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胡中午与杨泽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中午,杨泽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348号原告:胡中午,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必成,重庆市涪陵区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泽东,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胡中午与被告杨泽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同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中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中午负担。审判员 陈兴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