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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3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胡中午与杨泽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中午,杨泽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348号原告:胡中午,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必成,重庆市涪陵区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泽东,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胡中午与被告杨泽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同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中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中午负担。审判员  陈兴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