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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执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邓峰与杨沂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峰,杨沂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231-2号申请执行人邓峰,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杨沂柳,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申请执行人邓峰与被执行人杨沂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赣0123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峰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赣0123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征革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徐 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 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