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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孙毅民与张勇芳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毅民,张勇芳,蒋立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1785号原告:孙毅民,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副研究员,户籍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现住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张勇芳,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黑龙江省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中心园艺部职工,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张蕊,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立军,男,1961年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委托代理人张国峰,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峰,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毅民与被告张勇芳、蒋立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孙毅民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毅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毅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孙毅民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毅民负担。审判员 焦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紫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