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执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戚建国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戚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1717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周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戚建国,男,195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申请执行人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戚建国劳务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3民初42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戚建国按该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戚建国将其占用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路104号地号为0202600028号土地范围内133.28平方米土地恢复原状(无建筑物)。二、被执行人戚建国承担本案执行费2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新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