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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21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园与斯迈尔航空地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园,斯迈尔航空地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21民初336号原告:张园,女,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村民、现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光舜,湖北神农架林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斯迈尔航空地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天竺空港经济开发区A区天柱路28号1号楼3层3-A3-B。法定代表人:朱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园与被告斯迈尔航空地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证据、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园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园负担。审判长  马建平审判员  王 维审判员  王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青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