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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执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郑国锋、杨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国锋,杨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保148号申请执行人:郑国锋,男,1979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杨影,女,1991年4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孔令才,男,1990年7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国锋与被执行人杨影、孔令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保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查封了杨影名下位于太和县的房屋一套,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保全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222民初2507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华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