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俊芬与被执行人王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芬,王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张俊芬,女,1958年9月14日生,山西省寿阳县人。被执行人王玉琴,女,1963年11月10日生,山西省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张俊芬与被执行人王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寿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玉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玉琴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玉琴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玉琴在相关金融机构相应数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人民陪审员 郝海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柳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