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韩保俊与平度市新河镇韩家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保俊,平度市新河镇韩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1452号原告韩保俊,男,1969年7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平度市新河镇韩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新河镇韩家村。法定代表人韩希君,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金奎,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保俊诉被告平度市新河镇韩家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保俊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保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保俊撤回对被告平度市新河镇韩家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保俊负担。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