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3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德阳巨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国钛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巨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国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3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德阳巨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国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德阳巨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国钛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本案执行标的87950.00元,被执行人定于2017年6月30日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付清欠款,届期未按协议履行,则恢复案件的执行,由法院依法强制处置查封扣押物,被执行人同时须承担迟延履行金。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03民初36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淑婷 来自